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

競爭法講座筆記

蘇錦樑也在場,他說自己是競爭法FANS…
講者們都提到,在現存有競爭法比較行之已久的歐美,中小企是歡迎競爭法的,而從訴訟案例來說,也確是以中小企告訴大企業為主,即是競爭法的確是有保障中小企的作用。有趣的是,講者們提到他們曾跟外國處理相關法案、法例修訂的律師交談時,表達了立法的障礙,就是香港的中小企老闆們,反而非常擔心法例「不夠清晰」而誤墮法網,以及條例可能反被大企業利用來攻擊中小企。那些外國人聽了都覺得很詫異,覺得為什麼他們可以想到這邊去。硬要分析,可說是這些SME老闆們沒了解細節就怕事,但面對大企業時畏首畏尾的心態,不會無緣無故形成,我想這個文化落差,正反映了香港營商環境的畸形,最近就有不少新聞佐證了,有很多practice早就成為implied rules。

先貼下這個︰

明報 10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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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早前就審議中的《競爭條例草案》提出六大讓步,惟仍未獲得商界掌聲。據悉,本港四大商會將召開會議共商對策,冀爭取政府將「低額模式」的門檻提高,進一步保障中小企。廠商會聲言若政府拒絕讓步,將就草案投反對票。泛民強調目前方案已是極限,「不要讓崩了牙的法例淪為完全無牙」,並促政府最少在3年內全面檢討法例。

政府早前建議加設低額模式,訂明全年營業額低於1億元的協議機構,以及總營業額低於1100萬元的單一機構可獲豁免。

久未出席競爭法草案委員會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,昨「重披戰衣」到立法會向議員介紹修訂草案,但多名商界議員明言對修訂「不收貨」。總商會代表林健鋒形容政府今次只是稍為澄清概念,稱不上讓步,要求政府進一步釐清條例關鍵字眼的定義。

批低額模式訂得太低
中華出入口商會代表、民建聯黃定光批評政府將低額模式訂得過低,「以全年1100萬的總營業額來算,該公司每個月只能有約90萬元營業額,利潤可能只得數萬元,那只能算是『微企』,(法例)如何能保障中小企?」

不過,泛民議員認為政府修訂方案已是可容忍的「極限」。民主黨李華明強調,要求政府承諾在條例通過後3年全面檢討,並在觀察後重新引入私人訴訟,「不可能修訂了的東西就無了期失去」。

蘇錦樑未有正面回應政府會否就條例作更多讓步,稱目前低額模式的門檻合理,會繼續持開放態度聽取議員意見,但強調政府對嚴重反競爭的行為「一步不讓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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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者提到,第一行為守則(合謀定價、分配市場和串通投標等反競爭協議),之所以不會太詳細,是因為現實太複雜,寫得太詳細反而會有太多豁免,而且這些行為的寫法其實已是緊跟國際(歐盟、美國)的用字,概念很明顯和容易分辨,已足夠涵括大部份不當行為。再者,相關的委員會在收到投訴後,會判斷是不是濫用法例,況且,大企業若是要打壓SME,大可用其他更能立即見效的方法,而不是用這居心太明顯又高成本低速度的方法。

所以嘛,有商界代表要是要求「進一步釐清條例關鍵字眼的定義」,根本只是拖延的藉口。另外,又不吐不快,如有團體/政黨本來應該要為基層發聲卻曾以SME憂慮為原因反對立法,便是他們不做功課,或是只想把具爭議性但重要的issues擱置一邊而已。

另外,以undertaking去計算1100萬營業額為有效告訴對象條件,也是很詭異,因為只要把業務分拆為幾間公司就可以解決了………

又,私人訴訟權是確保萬一委員會審理速度不夠快,案件堆積起來時(這類案通常涉及龐大的文件工作和需時甚久,亦意味著要政府須投放足夠資源),私人告訴可以以援引法例立案,「排另一條隊」以加快處理。取消了它,就是若有某企業可能即使提出投訴,亦因為處理太慢而拖長利益受損的時期。

不過,講者們也明白這些讓步是為了法案能盡快通過,待以後檢討時再加強。那又會是另一番以假亂真的藉口迷惑人心的戰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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